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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

半夏时光 发表于 2015-8-21 13:02:20|来自:韩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韩国

所属机构:黄岛区教育体育局(黄岛区)

事项类别:便民服务事项

办理期限: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

办公地点:黄岛区 朝阳山路 10号 阳光大厅教体局窗口

联系电话:86988782;85166715

监督电话:88192020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1、办理条件

1.父母至少一方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我区务工一年以上;2.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我市或我区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青岛市以内户籍的无需提供),并在务工地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的住所);3.符合我市规定的入学年龄。



2、所需申办材料

父母一方在黄岛区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1份 ,出具单位:转学申请人 )

父母一方在黄岛区居住证 (1份 ,出具单位:转学申请人 )

父母一方在黄岛区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1份 ,出具单位:转学申请人 )

学生及其父母在原籍户口簿 (1份 ,出具单位:转学申请人 )

原学校学籍档案(小学一年级除外) (1份 ,出具单位:转学申请人 )



3、办理流程

[td]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地点
办理部门
外来人员子女就学
1.受理2.审核3.批准
阳光大厅
教体局


4、办理条件依据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青岛市教育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管理办法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五条;青岛市教育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条: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父母至少一方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我市务工一年以上;(二)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我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务工地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的住所);(三)符合我市规定的入学年龄。小学六年级第二学期、初三第二学期不接受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申请。



5、设立依据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6、申报材料依据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青岛市教育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管理办法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五条;青岛市教育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条: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申请入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父母一方在我市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二)父母一方在我市居住证;(三)父母一方在我市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四)学生及其父母在原籍户口簿;(五)原学校学籍档案(小学一年级除外)。



7、表格下载

申请表

附件:《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青岛市教育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管理办法》 预览 [url=]下载[/url]

附件:《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青岛市教育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管理办法》 预览 [url=]下载[/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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