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辞退侵犯女职工权益
其实早在1988年,国务院就公布施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2年,还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对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明确,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如女职工怀孕,则依据上述规定,可安排其他能够适应或减轻劳动量的岗位,但不能降低其工资收入。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建议向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文中的四个事例中,三名孕妇均是在将原单位起诉至法院后,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类似的事件发生在自己身上,一定要通过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要闷声吃哑巴亏!
应牢记:女职工怀孕享有这些权利
作为女职工,要想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知道怀孕时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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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一切雇佣人员的单位。怀孕的女职工不仅在劳动合同聘用期内不得被解除合同,就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也有继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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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而不能适应原工作的孕妇,单位也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上班实在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经过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用人单位也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妇女的休息:小编在网上查找了一下发现,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许多地方的地方性法规
都赋予了怀孕女职工的法律权利。
概括来说,
女职工怀孕时的休息权利有以下这些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
怀孕的妇女由于种种原因而终止妊娠,享有终止妊娠后的休息权。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除了上述权利,怀孕女职工还有应得的生育费用,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工资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产假期间,怀孕女职工的工资照发。参加生育保险的,依法领取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由企业补足。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这些女职工享有的权利你都记住了吗?如果遇到类似的事件,一定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